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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 | 李猛:福柯與權力分析的新嘗試

李猛 北大社会学 2023-12-22


编者按

《社会理论学报》创建于1998年,是在新加坡出版的国际中文社会理论期刊,自2018年开始由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办。自创办以来的二十多年中,本刊秉承着广义社会理论研究的宗旨,为全球的中文社会学术界提供了一个社会理论的学术平台,促进了海内外社会理论学者的沟通与交流,推动了中国社会理论与相关研究的发展。


自创刊以来,本刊多次以专题的形式,组织刊发了与诠释学、批判理论、文明研究、后现代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等主题有关的丰富研究,也曾多次组织过关于社会学中国化的理论讨论。本刊在审稿过程中只看重学术质量,不问作者身份,也并不看重作品形式,在二十年间,发表了许多青年学人的学术论文,并首发了多篇经典理论文献的中文译作,也刊载了书评和访谈对话等作品。诸多曾经在本刊发表过作品的青年学生或学者,今天已经成长为中国学界或世界中文学界的重要学者。《社会理论学报》非常高兴能够成为这些学者成长过程中的一部分。


在北大社会学系微信公众号“北大社会学”的邀请下,我们将系统梳理《社会理论学报》创刊以来的诸多成果,逐次在“北大社会学”公众号上推送。第一篇推送的作品是北大哲学系教授、北大元培学院院长李猛于1999年发表在本刊第二卷第二期的论文《福柯与权力分析的新尝试》。在福柯刚刚被引入中国的1990年代,当时作为青年教师的李猛抓住了福柯思想中最为核心的维度,并将其置于社会思想史的背景下来加以理解。今天看来,这篇论文依然是中文学界中对于福柯的权力思想最为清晰有力的论述。


福柯與權力分析的新嘗試

李猛(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摘要:社會理論中兩種主流的權力分析模式都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而福柯對權力分析進行的新嘗試,則努力克服了傳統分析中的這些缺陷。將權力既不是看作系統的媒介,也不是個人佔有的財產,而是通過貫穿社會關係的線或不斷在各種事件中發揮作用的技術。通過進一步發展福柯晚年對權力關係和支配關係的初步區分,我們可以找到一條方法,既避免對權力概念的狹隘理解,又保留權力概念本身的批判潛力。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與權力有關的各種概念就始終是政治哲學和社會理論中的核心概念。不過,儘管有關這個問題的論述自古希臘起就連篇累牘,不斷地成爲各種政治理論與政治實踐的爭論焦點,但正如政治學家達爾(Robert Dahl)在六十年代時所指出的,在絶大多數學者的筆下,權力更多是作爲一個不言自明的描述性概念在理論中發揮作用,而並沒有成爲經過嚴格界定的解釋性概念,被充分地加以討論。學者們很少對權力以及和權力有關的諸如支配、權威和統治之類的權力術語(power terms)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從而滿足於一般性的直覺概念。用福柯(Michel Foucault)的話説,我們儘管擁有分析生産關係、符號意指關係的工具,但我們卻沒有分析權力關係的工具。我們往往將權力關係還原爲生産關係,還原爲國家機器或法律,卻從來沒有理解權力關係本身。



 政治學家達爾(Robert Dahl)。圖源:Bing。


達爾認爲,真正從科學的角度對權力現象進行分析,肇始於韋伯的研究。在韋伯那裏,權力被定義爲“一個在社會關係中處於某個位置的行動者,可以不顧反對實現自己意願的機會”。與這個概念一起討論的是支配的概念,支配被定義爲“一個帶有特定內容的命令將被特定群體服從的機會”。不過,儘管韋伯在《經濟與社會》的開頭就對權力和支配進行了似乎明晰的區分,但從韋伯的整個社會學分析綱領來看,仍然有許多並不明晰的地方。



 韋伯《經濟與社會(第一卷)》書影。圖源:豆瓣。


首先,在韋伯的權力用語中,究竟哪一個概念是關鍵概念?權力,還是支配或權威?對這個問題的答案幾乎是顯而易見的。在韋伯的研究綱領中,支配社會學(有時也稱爲國家社會學、國家學説或政治社會學),而非“權力社會學”,是他關注的焦點,他主要使用的概念也是支配,而非權力。用羅特(Guenther Roth)的話來説,《經濟與社會》全書“壓倒性強調的部分”是關於合法性支配(即權威)的問題。韋伯真正關心的是支配關係,特別是與合法性聯繫在一起的支配關係,韋伯稱之爲“狹義的支配”,權力概念對於韋伯來説,是次要的概念。這意味著,一方面,韋伯是從支配的角度來理解權力關係的;另一方面,在韋伯筆下,權力概念只是一個一般性的用法,而支配概念才是具有關鍵性的理論地位和豐富的觀念史意涵的核心概念。但在許多已經習慣使用權力概念的學者看來,韋伯只不過在用支配的術語來討論有關權力的問題。這樣,韋伯在概念使用上的猶豫,就帶來了一個問題。“權力”與“支配”作爲社會理論中經常出現的概念,究竟分別指兩個不同的觀念,還是同一個觀念的兩種不同説法,只是因爲語境和學者措辭的考慮才同時存在?也就是説,我們是否有必要在權力術語中同時保留權力與支配這樣兩個基本概念,而且如果我們打算這樣做的話,這兩個概念之間又存在甚麼樣的關係?


其次,韋伯在定義”支配”和”權力”這些權力術語時,將支配問題與行動者的意願聯繫在一起考慮,承襲了傳統的政治哲學從決策權和政治行動者的主觀動機、道德乃至激情(passion)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權力的做法,並與其宗教社會學的研究之間存在內在的關聯。但韋伯對現代科層制發展的比較歷史分析焦點,就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支配形式的出現,而這種廣泛採用程式技術和事本主義的體制的分析是否與韋伯理論的主觀行動者視角存在潛在的張力呢?學者衆説紛紜。因此,如何理解韋伯對現代社會支配現象的分析,就與我們如何理解權力問題密切相關。而對這一點,當代的兩種主要權力理論模式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當代社會理論和政治哲學中的權力分析有兩種基本的思路,一種是利益-衝突模式,另一種可以稱爲權威-媒介模式。有意思的是,這兩種理論模式都自稱受到韋伯理論的啓發。


1 利益-衝突模式

在達爾看來,“在最一般的層次上,現代社會科學中的權力術語指的是,當一個或多個單位(反應單位)的行爲在某些環境中取決於另外一些單位(控制單位)的行爲時,這些社會單位之間關係的一個子集。”就權力的基本定義而言,英國學者盧克斯(Steven Lukes)的觀點與達爾在基本取向上相去不遠。儘管二人在權力理論的具體觀點和倫理批判意涵方面存在許多分歧,但從權力分析的基本前提來看,盧克斯和達爾的這些分歧,恰恰是奠基在他們對權力基本性質的某種共識上。盧克斯的理論並沒有像他自己所認爲的那樣,成功地擺脫了行爲主義的陰影。達爾分析權力時所借助的“控制單位-反應單位”的模式同樣也是盧克斯權力分析中基本的概念形象。在盧克斯闡明自己的“三維的權力觀”(the three-dimensional view of power)時,他仍然反覆用“A以何種方式來影響B”的句式。盧克斯並沒有擺脫權力分析的這種“A-B”模式,甚至連嘗試也沒有嘗試一下。



 英國學者盧克斯(Steven Lukes)。圖源:Bing。


盧克斯自認爲是一個“激進主義者”,但他並沒有想到他的理論賴以立足的這種“A-B模式”與西方現代社會逐漸形成的“主權個人”(sovereign individual)以及“佔有性個人主義”(possessive individualism)觀念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繫。因此要理解達爾和盧克斯這兩位來自不同意識形態陣營的學者共同秉持的這種“A-B”式的權力觀念,我們必須考慮作爲這種觀念基礎的“主權個人”觀念。“A-B”式的權力觀念可以説是一種經典性的權力概念,我們可以在希臘城邦的直接民主以及自由人之間的競技關係中找到它的根源。但這種觀念的現代形式,卻是基於與古代社會乃至中世紀不盡相同的人的觀念。


事實上,現代權力分析的主流做法只有放在福柯曾經分析過的十九世紀圍繞人的有限性(finitude)構建的話語空間中,才是可以理解的。可以説直至中世紀後期,與個體聯繫在一起的“主觀”權利的概念才逐漸形成,並於十七世紀在道德領域中贏得了霸權地位,這一時期恰恰是契約論思想蓬勃發展的時期,從主觀權利角度出發思考權力的思路逐漸成形。在此之後,隨著主體觀念的逐漸演變,現代權力分析才緩慢地將政治權力與“主權個體”或超驗自我的觀念聯繫在一起。在此之後,這種主權的觀念以及與之聯繫在一起的某種應得原則(the principle of desert)的理念就一直是各種社會批判的基本前提,而盧克斯的“真實利益”學説同樣以這種主權個人和應得原則的觀念爲基礎。也正因爲這個原因,盧克斯理論中的“真實利益”看起來才像某種意義含糊的“人類本性”(human nature)觀念的當代翻版。


2 權威-媒介模式

在帕森斯(Talcott Parsons)、阿倫特(Hannah Arendt)這些權威模式的信奉者看來,利益-衝突模式在分析現代社會的權力現象時存在嚴重的缺陷。阿倫特認爲利益-衝突模式所持有的那種權力概念未能充分考慮權力與強力(force)的區別,而這種區別恰恰是權力概念的關鍵所在。帕森斯也認爲以往對權力的分析沒有滿意地解決“強制與一致方面的關係”。他尤其指出,主張利益-衝突模式的學者(如米爾斯)[C.Wright Mills]將權力視爲一種零和(zero-sum)現象,這是一個十分嚴重的錯誤。在帕森斯眼中,權力是“能夠爲有效的集體行動調動資源的一般化媒介”。阿倫特則更爲明確地説,權力所對應的不僅僅是人們行事的能力,而且是共同行事的能力。“權力從來不是個人的財産,它屬於一個集團”。阿倫特在這裏敏鋭地指出,必須超出命令與服從的關係來考慮權力,或者更直截了當地説,是將權力與“支配事務”分開,才能理解權力。



 阿倫特(Hannah Arendt)。圖源:Bing。


因此,權力理論就需要所謂“溝通性權力”(communicative power)或者作爲“一般化媒介”的權力(power as generalized medium)概念。在這種權力觀念中,有以下幾個核心要素:首先,權力是與一個集體,而非其中的某個個人的存在建立了更爲根本性的聯繫;其次,權力是通過符號化實現的一般化媒介;第三,權力的運作必須是建立在合法化的前提下的。也就是説,通過符號化和合法化這兩個在現實中相互關聯的過程,權力轉變爲一個集體的權威,從而成爲一種有效的(effective)權力。作爲權力的關鍵要素,符號化和合法化將權力概念與社會集體中更爲一般性的規範框架聯繫在一起了,這是帕森斯、阿倫特和哈伯瑪斯(Jtirgen Habermas)的共同看法。他們認爲任何和權力相關的分歧、爭奪或者衝突都建立在參與衝突的各方某種共用的價值或觀念上。


權威-媒介模式與利益-衝突模式在這方面的分歧突出地體現在對決策問題的不同處理方式上。在利益-衝突模式及其各種變體中,實際和潛在的決策問題本身始終是權力分析關注的焦點。而在權威-媒介模式中,對決策問題的研究不是從對具體決策問題的過程著手,而是考慮這種決策過程之所以可能發生的條件是甚麼。正如阿倫特所説,權力“遠不是達到一個目的的手段,而實際上恰恰是使一個集團的人們能以手段-目的的範疇來思想行事的條件”。因此,與利益衝突模式相比,帕森斯、阿倫特、盧曼(Niklas Luhmann)等人的理論確實向我們揭示了經典的權力理論經常忽視或不能很好解決的問題。這一點突出地表現在零和問題以及權力與意願的關係這兩個方面。


盧克斯認爲他的三維權力理論同樣可以很好地解決零和問題。但實際上在盧克斯的理論中,A、B雙方權力此消彼長,總和爲零這樣一個零和命題轉化爲雙方在利益滿足上的零和命題。而在十二年後,當他爲自己編輯的權力文選撰寫序言時,盧克斯仍對權力的數量問題念念不忘,並區分了針對具體問題的權力與“個人或集團的總權力”。而這種觀點與其説反映了權力理論的甚麼進展的話,不如説是將早已被帕森斯駁斥過的零和問題以變相的方式再次引入權力理論的一次失敗的嘗試而已。在帕森斯對權力的著名分析中,最重要的貢獻也許就在於他指出了權力關係並非簡單博弈中的零和情況。儘管帕森斯對權力的分析並沒有徹底擺脫將權力數量化的誘惑,並且在許多時候沒能信守他將在理論中區分經驗判斷和分析判斷的允諾,但他在對零和問題的討論中,仍然通過將權力與社會成員對整個社會體系的信任聯繫起來的做法,使權力分析超越了行爲主義的困境。這雖然是小小的一步,卻是重要的一步。


對權力與意願關係的新理解是權威-媒介模式在權力分析的另一個重要貢獻。盧克斯認爲自己的三維權力觀的突出貢獻在於強調指出了權力形塑“人們的慾望和信念”方面的作用。但由於盧克斯不能擺脫“AB”式的“控制單位-反應單位”的思考模式,他心目中的“慾望和信念”的形塑仍然只是操縱或者權威的影響這樣的過程。換句話説,在他對權力的分析中,始終不能脫離“權力的發出者”這樣的主權個人觀念來考慮信念形塑的問題,從而不能恰當地處理權力與支配之間的關係。而在帕森斯和阿倫特的分析中,權力與意願的關係遠遠超出了“A影響B”的範圍,觸及了權力的“支持系統”的形成問題。儘管他們往往將這種權力的支持系統簡單地等同於社會規範價值方面的某種共用意識,但他們的分析畢竟展示了權力與社會的整合機制之間的關聯,而這又是進一步的權力分析所不得不予以考慮的問題。


不過,權威-媒介模式在進一步發展權力的溝通觀念的過程中,開始逐漸擺脫對帶有主觀色彩的價值規範觀念的依賴。正如盧曼所指出的,權力的溝通媒介理論與其他權力理論的最顯著差異就在於這一理論對權力現象進行的概念化是基於符碼與溝通過程之間的差異,因此並不將權力作爲財産(property)或能力(faculty)而歸於某一方,而是將權力看作溝通媒介。這樣做就不再將權力理解爲一種擁有物,而是將權力與系統的選擇性聯繫在一起。儘管在“媒介模式”中,權力仍與支配者和從屬者的分化聯繫在一起,但權力首先來自於系統溝通的選擇性,而支配關係則成爲權力關係的一個自然結果。從這一角度出發,盧曼在分析政治系統時,完全從系統整合的角度出發,而不考慮社會整合方面的意涵。這樣,權力的“媒介理論”在力圖割斷權力分析與傳統的AB模式和佔有觀念關聯的過程中,也將社會整合這個“孩子”一併拋了出去。


3 問題

雖然“權威-媒介模式”與“利益-衝突模式”相比,在權力分析的一些關鍵性的問題上取得了值得深入研究的進展,但它仍然沒有擺脫後者所存在的許多問題。兩種權力不僅存在一些共同的缺陷,而且由於這兩種理論構成權力分析場域的基本兩極,它們之間的爭論形塑權力分析的思路,以更深遠的方式妨礙了權力分析擺脫本身所陷入的困境。換句話説,兩種權力觀念構成了巴什拉(Gaston Bachelard)所謂“以對偶形式出現的認識論障礙”,阻礙了權力分析的推進。


那麼,這兩種權力觀念究竟在哪些方面仍然不能令人滿意,從而使它們成爲權力分析的“認識論障礙”呢?


首先,兩種權力觀念都將權力首先看作是與社會的一個特定領域,即政治領域相關的問題。一些學者將權力關係作爲政治系統諸多特徵的一部分,而另一些學者則將權力關係看作區別“政治”與其他人類活動的關鍵特徵。這裏所謂“政治”成爲在人類廣泛的社會生活領域中分化出來的一個子領域,無論是帕森斯所謂“目標達致”(goal-attainment)的子系統,還是盧曼和哈伯瑪斯眼中的政治系統。這種做法儘管是普通人和學者中盛行的政治觀念,但卻與亞裏士多德開創的政治觀念大相徑庭。在亞裏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中,作爲政治的動物,人,所生活的城邦,其意涵遠遠不僅限於今天的“the political”,而是具有非常廣泛的意涵,實際上是一個社會成員進行社會互動的舞臺,在某種程度上接近今天所謂的“the social”。


亞裏士多德大概很難理解今天的學術體制將權力問題僅僅留給所謂“政治學”領域的做法。其次,在亞裏士多德看來,生活是實踐(praxis)不是製造(poiesis),這句話表明了亞裏士多德對政治的看法。在他看來,政治涉及的是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這在表面上似乎與帕森斯的觀點一致。但實際上,在帕森斯的體系中,政治作爲一個子領域爲社會體系提供目標,這是它的功能。在這裏,政治本身的目的性是以從一種工具性(或“合目的性”,Zweck)的角度來把握的。這一點在帕森斯不斷地用貨幣來比擬權力的分析過程中一再體現出來。


在這種理論中,由於更多地把政治看作在一個日益複雜的社會體系中提供社會運行的操縱性方向的子系統,這種政治觀最終仍然喪失了亞裏士多德賦予政治的實踐意涵。因爲在亞裏士多德看來,政治的目的就在於政治本身,所以如果説政治有目的的話,那麼政治活動的目的也是開放性的(open-ended)。而當帕森斯説,政治的價值在於“有效性”(effectiveness)時,他恰恰走向了亞裏士多德的反面,把政治看作“製造”,而非“實踐”。


因此,正是在這兩個基本原則上,無論緊盯住政治決策過程的利益-衝突模式,還是強調有效集體行動能力的權威-媒介模式都忽視了在亞裏士多德那裏,權力和統治(rule),都是滲透整個社會生活的實踐問題,而這一嶄對權力分析來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兩種權力觀念的第二個問題在於權力分析總是與精英和領導權(leadership)的認定有關。在利益-衝突模式中,這涉及誰能夠通過控制政治日程和形塑他人的信念,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滿足自身的利益,在權威-媒介模式中,正如帕森斯所論述的,政治過程的一個重要的産物就是“承擔領導權責任的能力”。儘管領導權不同於權力,但卻被看作檢驗權力過程的試金石。


更爲重要的是,在兩種權力觀念所分享的這種分析視角中,權力往往容易被視爲一種在社會中被分配的份額,被視爲一種實體性的物。或者更準確説,是將權力視爲一種“財産”,從而將權力與“佔有”(appropriation)或“擁有”(possession)的觀念聯繫在一起。作爲這樣一種思路的突出體現,就是這兩種權力理論都是某種能力(capacity)理論。只不過,“利益-衝突模式”將權力看作可以歸於一方的“控制單位影響反應單位行動的能力”,而“權威模式”則將之視爲歸於集體的“協同行動的能力”,只有“媒介模式”嘗試擺脫這種理解權力的觀念,但仍然不夠徹底。在我們看來,這種所有物的權力分析和能力理論將權力分析與“原因-力”的觀念緊緊地捆綁在一起,妨礙學者從“關係-事件”的角度來理解權力。


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曾在一篇文章中承認,到目前爲止社會理論尚缺乏令人滿意的權力理論,但他告誡説,社會理論不能因此就爲尼采主義所“誘拐”。當然,誰都知道所謂“尼采主義”指的是誰。自從七十年代以來,福柯對權力的譜系學研究就被視爲當代最重要的權力分析學説之一,他對尼采思想的興趣也是衆所周知的。不過,吉登斯對福柯思想的批評在社會理論界中還遠遠算不上最嚴厲的。哈伯瑪斯每次在談及福柯時,都沒有忘記警告人們,福柯理論有強烈的“新保守主義”的嫌疑。而社會學界更有完全排斥福柯思想的學者,在他們看來,福柯這樣的“業餘社會學家”的權力分析對於社會學來説,沒有甚麼意義,他所指出的一切,都是社會學早已發現的東西。究竟福柯的思想對於社會理論的發展具有甚麼意義,特別對我們來説,福柯的權力分析究竟進行了哪些新的嘗試,是否解決了以往的權力分析所沒有解決的問題,以及福柯權力分析本身蘊含的倫理和批判的取向,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


在福柯看來,傳統的權力理論存在許多嚴重的問題,要把握現代社會權力運作的特點,就必須從全新的角度來理解權力。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福柯有關權力的論述不是要提出權力的新“理論”,而是要探討權力關係得以發揮作用的場所、方式和技術,從而使權力分析成爲社會批評和社會鬥爭的工具


(a)權力是多形態的,而不是同質的。

自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來,權力分析似乎就只考慮一種形態的權力,那就是將權力看作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控制,它往往以前者對後者的暴力手段爲基礎,進而涉及到意願的控制(意識形態理論),從而經過不同程度的合法化,使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支配能夠爲被支配者所接受;而從另一個角度看,這種權力的運用實際上就是人們喪失的權利(或者按契約論的觀點,是主動放棄的權利),而且在現代社會,這種“喪失”主要是在“政治”領域,國家就是權力問題的焦點。


利益-衝突模式和權威-媒介模式儘管存在大量分歧,但對於上面的權力觀念,只有強調的重點不同,卻沒有甚麼實質性的差異。但福柯卻反對這樣一種強調同質性、集中性、總體性的權力觀念,他指出權力具有各種不同的形態,使用各種不同的技術。特別是在現代社會中,權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不同的局部領域,使用靈活多樣的策略來運行。而在家庭、國家、教育和生産關係中,權力的形態是多種多樣的。


在權力的這個問題,福柯是反司法主義(antijuridism),反對國家中心論的。福柯特別強調,我們在分析權力時,要擺脫司法模式的限制,超越只關注國家、法律和政治領域的局限,著手從權力發揮作用的各種經驗性的局部,比如監獄、家庭,來研究權力多變的面目。在福柯看來,這些權力運作的場所,儘管和國家、法律存在著密切的關係,但並不能根據後者來研究前者,相反,倒應該從權力的複雜運作形態出發來研究國家與法律的變化。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福柯才指出,“權力來自下面”。福柯的這種權力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以往權力分析對權力的狹隘理解,有助於我們以更加複雜的方式來理解現代社會中的權力關係。


(b)權力是作爲關係出現的策略,而不是某些人或集團的所有物。

要想真正把握權力的策略,就不能局限在起因(cause)的問題上,也就是説,要擺脫從“原因-力”的視角來思考權力問題的傳統做法。實際上,福柯對權力的譜系學分析,貫徹了尼采有關“效果史”的論述,努力把握權力運行的過程和效果,而不是像以往那樣,匆忙地從權力與鬥爭的實際過程返回這些過程的起因。福柯反覆強調,儘管我們反覆談“階級鬥爭”,“權力鬥爭”,借助馬克思的分析,我們知道階級是甚麼,但甚麼是“鬥爭”,我們實際上卻知之甚少。從這個角度出發,福柯反對權力的經濟主義觀點,反對將權力問題還原爲經濟問題。他指出,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理性”的經濟理由來迫使囚犯在監獄中工作。囚犯的工作並不爲任何經濟目的服務。監獄與資本主義社會之間的關聯不是監獄中出現紀律技術的原因而是這種技術在整個社會中散佈後的一個“效果”。因此,從利益的角度來理解權力完全是本末倒置。


在福柯的權力分析中,策略(戰略,strategies)始終是一個中心概念,與這個概念一同使用的還有技術、手法(戰術,tactics)這樣一些來自軍事的術語。福柯之所以偏愛軍事的術語,就在於這些概念強調了權力運作的實際過程。在他眼中,政治正是這種運作過程的結果,他曾經提出要將克勞塞維茨(Clausewitz)的著名格言“戰爭是政治的繼續”顛倒過來,實際上,政治是戰爭的繼續。“戰爭模式”是對“司法模式”的一個克服,是要通過分析權力的“戰爭過程”來理解政治與司法,從策略概念出發理解權利問題,而不是相反。


(c)權力是生産性的實踐,而不是壓制性的外在控制。

德勒茲(Gilles Deleuze)將這一點視爲福柯權力分析的首要特點。傳統的權力分析總是強調權力消極否定(negative)的一面,將權力視爲某種障礙,權力分析中充斥著“禁止”、“阻止”、“防止”之類的語彙。而且,精神分析理論中的一些學派還進一步將這種觀念延伸到對人的意識結構的分析中,提出了所謂的壓抑假説。福柯在早期著作中,也基本是從這樣的思路來理解權力的。但福柯通過對監獄和性的問題的研究發現,權力應該首先被看作是一種生産性的實踐或者説生産性的網絡。作爲生産性實踐的權力體現了權力作爲事件(event)的一面,它具有複雜多變的技術形式,通過社會肌體的各個不同的局部點,體現爲形形色色的靈活策略,而不是死板的規則;而作爲生産性網絡的權力,則體現了權力作爲關係(relation)的一面,這種“陰暗而結實的網”不斷創造出社會成員關係之間的嶄新聯繫,在不同的社會組織形式之間建立新的相互作用線。


福柯對權力的積極性的強調,並不是説權力是好的,而是讓人們注意權力不僅是被動的禁令,還更多是産生許多效果的機制或技術,無論是在知識和話語的層面,還是在慾望的層面。這正是從上面提到的權力的效果史中自然引申出來的一個重要結論。而過於關注權力問題起因的分析,則往往忽視了權力的這一方面,總的來説,生産性的權力激發了活動,而不是禁錮了活動;誘導了思想,而不是壓抑了思想;引發了話語,而不是打斷了話語。


(d)權力與知識之間存在著微妙複雜的關係。

在福柯的權力分析中,最能體現福柯思想特點,以及和福柯以往著作的關係的,就是“權力-知識”(power-knowledge)的概念。以往的真理理論和權力理論都相信,真理或知識與權力是水火不容的。自十八世紀以來,權力分析總是和揭示性的批判聯繫在一起,學者堅信,真理總像光一樣照亮那些陰暗的角落,學者可以通過揭示權力的奧秘,展現社會支配的真理(真相),而真理則賦予被支配的人們以反抗的信心、勇氣乃至革命和重建的方向。無論是經典的自由主義者,還是激進的浪漫主義者都相信:“真理給人以自由”,真理是權力的敵人,是通向自由的必經之路。


然而福柯指出,在現代社會,權力的運作恰恰和知識的積累之間存在密切的關係。無論是他早期研究的精神病學和臨床醫學,還是後來頻繁提到的犯罪學、人口學、統計學和經濟學,這些學科的發展都和國家權力的新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例如,福柯指出,社會學知識的形成就和十九世紀那些負責管理集體空間的醫生對城市的研究有著直接的關係。


因此,真理或知識與權力絶不是簡單的敵對關係,真理體制(regime of truth)恰恰是權力運作的一個前提條件和重要産物。換句話説,任何一種權力關係的運作都離不開一種知識或者真理體制的介入。一方面,這種真理體制爲權力運作提供了必要的知識,這就是福柯所説的對知識的管理,一種知識政治(politics of knowledge);而另一方面,真理體制還建立了某種自明性,使人們接受了權力運作的狀態,將這種狀態看作是想當然的,這也是權力在現代社會得以運作的一個基礎,它是權力合法性的重要根源。


福柯的“權力-知識”概念將分析的矛頭緊緊對準了各種所謂“非精確科學”。這些科學之所以成爲福柯“權力-知識”分析的對象,並不在於他們含糊的科學地位和並不“精確”的方法,而恰恰在於這些科學宣稱它們的目的是增進人類的福祉,捍衛社會的規範,甚至是解放受到壓制的個人,而它們的話語和實踐卻表明它們與權力的運作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無論是精神病學以及精神分析,還是臨床醫學和犯罪學。


(e)不應僅僅從宏觀著眼考察權力,而應充分考慮權力的微觀運作。

福柯權力分析強調的一個重點,是要著眼從細節分析權力,從各種細微的實踐著手分析權力。這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意涵。


首先,福柯強調的是,對權力的分析應特別注意權力的微觀物理機制(micro physics of power),考察各種微觀權力(micro-power)。這裏的“微觀”,與充斥社會學文獻的常見用法不同,強調權力是在各種不同的局部之間不斷流動,具有多變的形態,遍佈整個社會肌體,也就是福柯一再強調的毛細形式的權力(capillary form of power)。塞爾杜(Michelde Certeau)指出,在一個社會中,往往存在某種”佔突出地位的實踐(foreground practices),但也存在無數“微小的實踐”(minor practices)。這些“微小實踐”的特點,在於它們是多形態的,散佈在社會空間中。而福柯所分析的毛細形式的權力,正是這種散佈在社會空間中的“微小的實踐”。


其次,在福柯的權力分析中,君主時代的權力運作方式和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力運作方式是非常不同的,後者主要借助於對各種細枝末節的管理實現的。因此,福柯使用“微觀權力”這一概念,也是要反對傳統權力分析仍然使用十八世紀君主專制時代的觀念來分析現代權力的做法,能就這一點,福柯曾經明確地批評,我們在權力分析方面還沒有砍掉君主的頭,因此對於當前的權力分析來説,就要提出與《利維坦》針鋒相對的命題。


最後,福柯的“微觀權力”概念與他的“生命權力”(bio-power)一起將權力的分析與身體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早在七十年代初,福柯就指出,譜系學的分析將把關注的焦點放在身體上。這一點突出地體現在他的權力分析中。無論是《紀律與懲罰》中有關”馴順的身體”的論述,還是《性史》第一卷關於婦女歇斯底里的分析,都將權力、身體與知識三個概念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有的社會學家指出,福柯理論中”身體-權力-知識”構成的三位一體的分析格局動搖了傳統權力分析中暗含的“身心二元論”和超驗主體的觀念,是福柯對權力理論做出的重要貢獻。也正是從這一思路岀發,福柯在晚年,才會將主體的構成過程(“主體化方式”)與權力-知識的分析結合起來,進一步深入地探討我們現在處境的譜系學。



 福柯《紀律與懲罰》(亦譯作《規訓與懲罰》)書影。圖源:豆瓣。


(f)權力和反抗是密不可分的。

盧克斯在考察韋伯的權力定義時,就意識到權力和反抗密不可分,反抗是對權力的一個檢驗。但盧克斯指出儘管你有時可以成功地實現對我的反抗,我仍然可以比你的權力更多。在這裏,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盧克斯的分析由於受到權力的所有物概念的限制,難以透徹地理解權力與反抗之間的關係。


福柯則明確指岀,“哪裏有權力,哪裏就有反抗”。並且通過考慮各種不同形態的反抗,更深入地理解了權力與反抗之間的關係。將權力概念和反抗概念直接關聯在一起。用福柯的話説,他之所以從微觀的策略入手分析權力,就是因爲這種研究方式的出發點是反抗。這樣就可以將“反抗作爲化學催化劑,以此來凸顯出權力關係,確定權力關係的位置,找出採用權力的點以及使用權力的方法”。這一方法淋漓盡致地體現在他對非法(illegality)構成法律運作的基本機制的論述中,以及他對無名者(the infamous)的著名分析中。


但福柯對這個問題的深入闡述,在《紀律與懲罰》和《性史》第一卷這一時期仍然有許多不夠明確的地方。直至福柯晚年開始研究主體、自我技術與倫理學等問題時,構成福柯權力分析重要環節的這一命題,才變得日益重要,並獲得了更爲明確的闡述。




 《性史 (第一卷):認知意志》書影。圖源:豆瓣。


在晚年的福柯看來,權力關係的前提是其中所涉及的各方都是自由的人,如果一個人完全處於他人的掌握之中,成爲另一個可以任意處置的物,那麼根本就不存在運用策略的可能性,所以權力關係也就不再存在了。權力關係就預設了主體之間的自由關係,二者之間的密切聯繫意味着,“……在任何權力關係之中,都必然存在做反抗的可能性。因爲没有反抗的可能性……就不可能有權力關係。”


雖然福柯有關權力的論述十分豐富,但福柯並不打算給權力一個完全明確的界定(儘管不乏許多臨時性的提法),這不僅因爲這種概念界定與福柯的思想風格相去甚遠,而且也因爲福柯認爲着手分析現代社會中具體的權力運作機制這一任務要比界定一個抽象的權力概念重要得多。這裏,我們並不想越俎代庖,完成這個幾乎不可完成的任務,只希望通過對福柯的權力分析涉及的幾個相關問題的初步探討,來更好地理解這種新的嘗試的意義。


1 權力與“有”

在理解權力究竟意味着甚麼之前,我們也許需要對權力的所有物觀念先進行一番討論。


無論是在日常生活,還是在社會科學中,人們經常説“A有權力”,但是,這種廣爲流傳的説法究竟指的是甚麼呢?實際上,我們發現,人們在使用這句話時,往往要麼將之轉化爲一種佔有關係,要麼將之轉化爲一種化身關係。


有時,人們在説“A有權力”時,暗含的意思是A擁有某種他有權利處置的物。也就是説,權力成了一種羅馬法意義上的物權,A有權利以某種方式來處置O,並通過這種處置來滿足自己的需要(或者説利益)。這裏我們可以看到,權力實際上是從“權利”——尤其是主觀權利——的角度來把握的,並因此與利益聯繫在一起。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無論在實踐無意識中,還是理論無意識中,人們總是爲甚麼難以擺脱利益-衝突模式以及與之相聯繫的主權個人觀念。


而在另一些時候,人們在説“A有權力”時,是把某人看成了權力的化身(embodiment)。“A有權力”意味着在公共活動中他身上體現了制度化的符號價值,他的任何行動都具有與普通社會成員不同的意義。事件的等級制再次以隱晦的方式進入權力理論中,神聖君主制(divine kingship)的社會經驗再次符號化爲一種理論的邏輯關係和思想風格。從這裏再進一步,用“集體”來取代個體,就成了“權威模式”的基本權力邏輯。


因此,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中,對權力的分析都被這種言語的日常用法轉化爲一種常識性的理解。也就是説,這種將權力視爲某人所有的理論,並没有真正去分析這種現象,而只是像普通人一樣想當然地接受了這種説法,作爲理論構建的出發點,而這種做法本身又進一步强化了這種常人方法學所説的世俗理性活動(mundane reasoning)。因此,用現象學的説法,這種做法不僅在理論上是幼稚的,而且在實踐上也是天真的(naive)。


我們之所以認爲,福柯對權力的分析是一種新的嘗試,就在於他竭力突破權力的所有物的觀念,嘗試從“關係/事件”(relation/event)的角度來理解在現代社會權力的運作方式。


2 權力與他人問題:作爲關係的權力

表面上看,從關係理解權力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甚至主張利益-衝突模式的學者不也是將權力理解爲A對B的支配關係嗎?但事實上,在我們看來,傳統權力分析中的一個重大缺陷,就在於它未能正確地理解權力關係和支配關係。傳統權力分析將權力關係與支配關係混淆或等同起來的做法,導致了我們前面已經指出的兩個嚴重的問題:(a)難以擺脱權力的所有物觀念;(b)在分析現代社會時,將權力分析局限於對政治系統(和法律系統)的分析。


因此,理解權力關係的關鍵,就是要區分權力關係和支配關係。這就要求我們從與支配關係不同的角度來定義權力關係,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從關係的角度來理解權力。而這樣做,首先要從他人的問題出發。


福柯指岀,他


幾乎從不用權力這個詞,即使有時確實用,也是我[福柯]經常使用的“權力關係”這一表述方式的簡明提法。這方面有許多現成的模式:一有人談到“權力”時,人們立即想到的就是政治結構、一個政府、一個佔支配地位的社會階級、主人面對奴隸等等。當我談“權力關係”時,想的根本就不是這些問題。我用“權力關係”來指,在所有人類關係中,不論這些關係是何種類型——不論它指的是言語溝通方面的問題,……還是指愛情關係方面的問題,還是一種制度關係抑或經濟關係——權力總是出現:我用權力關係指的是在人類關係中一方希望引導另一方的行爲。


在我們看來,福柯的權力分析中所謂的“權力關係”,實際上考慮的是這樣一些情況:


(a)何以在不同的他人存在時,人們的互動過程會有所不同?

這裏首先要指出,這種説法並不是暗示將他人存在時個人的行動方式與没有他人存在時個人的行動方式做對比。這種現象學社會學中常犯的錯誤已經在絶大多數社會行動理論中以各種變相的方式岀現了。“他人”被作爲改變了自我的“直接性天堂”的異己力量,就像亞當被一隻蘋果的誘惑逐出了伊甸園一樣。這種“失樂園”的主題是權力分析中最危險的陷阱之一,很容易使學者墮入“生活世界烏托邦”的幻覺之中。


我們關心的是,就最抽象的關係而言,爲甚麼T1存在時AB的行爲,與T2存在時AB的行爲不同。在一次互動遭遇中,AB的行動包含了各種相互“緣起”(contingent on)的偶變因素(contingency),而權力分析考慮的就是不同的他人,作爲這一互動系統的外部環境,以何種不同的方式改變了互動系統中這些偶變性的“可能性”。這裏所涉及的不僅僅是所謂的“他人”(the others)問題(正如我們在後面會看到的,與“他人”問題聯繫在一起的是支配關係,而非權力關係),而更確切地説,是涉及了塞爾(Michel Serres))所謂“第三者(the third man)的問題。


塞爾認爲,單一的“他人”仍是“同一”(the same),真正的異他力量在於“第三者”。正如他人(B)展開了自我(A)的可能性結構,“第三者”也展開了他人(T1或T2)的可能性結構。而權力關係許多其它關係,如慾望一樣,恰恰總是涉及“第三者”。改變AB之間互動進程的可能性結構的,正是各種不同形態的第三者。


但上述的這種差異還不足以界定權力關係,我們使用權力概念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

(b)Ti的不同存在,對AB之間的互動過程的差異影響是一個“歷史”現象,是一個與時間有關的現象。也就是説,Ti産生的差異影響不僅僅來自AB與Ti的瞬時關係。也就是説,權力關係並不是一種在“光速反應速度”下完成的“一次性交易”,而是一種歷史性的關係。這一條件意味着這種差異影響涉及到更多的他人的存在,尤其無數與AB無直接互動關係的社會成員的存在。


從(b)這個條件出發,我們可以發現,權力關係之所以不同於支配關係,就在於權力關係不是一種在場的關係,或者説,權力關係不能等同於互動。它首先通過A、B的“生平歷史”將一次互動中的雙方與他們各自的“互動鏈”聯繫以來;其次,在這個“互動鏈”上每一次(a)出現的“第三者”將無數社會成員(Ti)帶入了權力關係之中。因此,權力關係的“歷史性”突出地體現權力關係的關係特徵,它不是可以被某個具體行動者佔據的所有物,而是一條無盡的“索引鏈”。


從事件系列的角度看,權力關係之所以和他人問題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正是因爲面對無窮多的事件可能性來説,正是權力關係的存在使其中的一些可能性得以成爲影響互動的偶變性,而另外一些可能性則被排除在外。也就是説,當一個事件發生時,涉及的偶變性是經過權力化減後的複雜性,而不是一個處於混沌中的複雜性,而且更進一步地説,權力關係的存在,不僅改變了許多事件的可能性分佈,而且改變了許多事件系列的可能性分佈。正是權力關係,解決了決定我們生活中哪些可能世界是具有現實性的可能世界,而哪些可能世界是與這個現實世界不相容的可能世界。


福柯本人大概不會對我們這裏略顯晦澀的分析感興趣,但我們可以借助這樣的分析來探索權力關係的“關係”究竟意味着甚麼。在福柯的研究中,權力的作用並不是借助於某個人所擁有的個人“能力”或“品質”,但他也並没有因此就將權力直接歸爲某種系統的屬性和功能,而是致力於勾畫權力作爲一種貫穿社會肌體的線是如何發揮作用的,而權力的“線”之所以能夠“突破”互動關係的在場界限,正是借助我們這裏分析的“第三者”的關係。也只有在這一基礎上,我們才能進一步理解福柯所説的“權力的技術”。


3 權力與技術:作爲事件的權力

福柯權力分析的一個重要探索是努力發掘了許多在現代社會中廣爲使用的權力技術。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他對“紀律”(discipline)的分析。福柯在分析紀律時指出,現代社會中的紀律權力是對空間和時間的嚴格監視與管理,這種紀律權力主要不是依靠赤裸裸的暴力,而是更多地依賴人們自己對自己的管理,依賴某種“個體化”的社會控制技術。而這種訴諸“人身”的技術,逐漸從監獄擴散到學校、工廠、兵營。圓形監獄,不僅可以用來改造囚犯,也可以用來處置病人,教導學童,禁閉瘋人,監督工人,甚至可以用來督促乞丐和懶漢工作,像邊沁所設想的那樣,成爲現代社會的一項廣泛採用的權力技術。


在福柯眼中,紀律權力對於資本主義社會來説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新的權力體制的核心是要生産岀“馴順的身體”,而馴順的身體能夠成爲具有生産力的,訓練有素的勞動力。身體的政治投入最終轉化爲一種經濟利潤,身體最終成爲“有用”的力量,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在政治上。而這種福柯最初在探討監獄問題時發現的權力模式,最終遍佈整個社會。


福柯反問道,“監獄既像工廠、學校,又像軍營、醫院,而所有這一切都像監獄一樣,這難道不令人驚訝嗎?”也正是因爲這一點,福柯才稱現代社會是一個“紀律社會”(disciplinary society)。當然,紀律並非現代社會唯一的一種權力技術。有時,福柯甚至謹慎、謙虚地認爲,它甚至不是現代社會的一項主要權力技術,但它無疑以濃縮的形式體現了現代社會權力運作的基本特點。


福柯對這個問題的分析,有一個重要的方法論的意義,就在於他揭示了權力關係是一種可以在不同場合,不同事件中反覆使用的一種技術。因此,權力關係之所以既是局部性,也是廣泛存在於社會肌體中的,一方面是因爲權力借助“第三者”關係的歷史索引鏈,可以貫穿整個社會,另一方面是因爲它作爲一種可以局部化的技術,能夠不斷在社會的具體事件中得以“再生産”。


從關係/事件的角度來看福柯的權力分析,我們就可以發現,一方面,權力是以各種形式聯繫不同社會關係的“線”,另一方面,權力是可以在不同事件中反覆使用的技術,就像一部每次都需要重新安裝才能使用的機器。正是權力的這兩個方面的特徵,構成了福柯那個多少有些神秘的概念“配置”(dispositif)的基本意涵。


1 權力概念與支配概念

要進一步理解權力關係的意涵,一個尚待完成的重要工作就是理解權力概念和支配概念之間的關係。傳統分析在考慮權力概念和支配概念的時候,面臨一種兩難困境。一方面,如果將權力關係局限在支配關係上,這樣就很容易在分析權力時局限於政治領域,囿於“控制單位和反應單位”的AB模式。但另一方面,如果使權力關係完全擺脱支配關係,卻又可能導致帕森斯早已批評過的那種權力概念的泛化現象,使權力概念成了一個“大雜炮”,而且更重要的還在於喪失了權力概念的批判潛力。


因此,傳統權力分析的困境就是一方面,抽象定義的權力概念過於寬泛,而另一方面,在具體的歷史分析上所使用的權力觀念又過於狹隘。面對這種困境,那些旨在超越“利益-衝突模式”中的“控制-反應”做法和零和假設的學者,要麼從系統整合角度來理解權力關係,徹底抛棄權力的規範意涵,要麼爲了保留權力的批判潛力,從社會整合角度理解權力關係,將權力與集體行動的目標聯繫在一起,從而不得不接受規範一致論的假設前提,最終又將問題帶回到一致論與衝突論另一個二元困境中。


正如我們在上文已經指岀的,福柯對權力分析進行的新嘗試,努力克服傳統權力分析的許多嚴重問題,其中一個重要貢獻就是强調,在現代社會中,權力並非單純壓制性的東西,而更多地表現爲一種生産性的實踐。我們並不可能找到一個完全擺脱了權力關係的社會。


在福柯眼中,這樣的構想是一個烏托邦。因爲在福柯的權力分析中,“權力關係本身並不是甚麼壞的、人們必須擺脱的東西。……我不認爲一個社會可以在没有權力關係的情況下存在。因此,問題不在於試圖在一種完全透明的溝通所構成的烏托邦中消解權力關係,而在於投身於法治、治理技術以及道德、精神品質(ethos)和自我實踐之中,這些將使我們在最低限度的支配下從事這些權力遊戲。”福柯的這一論述,爲我們解決權力概念的二難困境提供了一個思路,即重新考慮權力概念與支配概念之間的關係。福柯在他死前的最後一次訪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討論,這裏有必要詳細地引用這段話:


以往我一直進行的分析本質上是與權力關係連在一起的。我認爲權力關係與支配狀態是不同的。權力關係在人類關係中有極爲廣泛的存在。存在一套權力關係的網絡,它在個人之間,在家庭内部,在教育關係中,在政治體制中等到處運作。這種對權力關係的分析構成了一個非常複雜的場域;有些時候,我們會發現某些權力關係滿足一定條件,我們可以稱之爲支配事實或支配狀態。在支配狀態中,權力關係不再是變動不居,使各方能夠運用某種策略來改變這些關係,而是成爲牢固確立的凍結狀態。當一個人或一個社會集團力圖封鎖一個權力關係的場,使這些關係不再運動,不再變化,以防止出現任何逆向的運動……這時我們就面對的是所謂支配狀態。


這裏,我們並不打算討論福柯晚年關於自我技術和倫理學的論述,那應該是另一項研究的任務。這段話使我們感興趣的地方在於福柯將權力和支配區分開來這一點。福柯指出,與不斷變動的權力關係不同,支配關係更多是一種凍結性的,不再變化的權力關係。這樣看來,傳統權力分析,儘管聲稱分析的是“權力”,但實際上更多談的是福柯所謂“支配關係”;而福柯權力分析的貢獻,就在於揭示了這些“支配關係”的背後還有許多變動不居的“權力關係”。


不過,從福柯本人過於簡略的論述中,還有許多含糊之處。首先,我們不知道“權力關係”與“支配關係”是怎樣聯繫起來的?是否“支配關係”只不過是“權力關係”的制度化?其次,正如我們在前面的分析所揭示的,“權力關係”是一種通過“歷史性的第三者”構建起來的關係,這種關係與支配關係是一樣的嗎?在福柯的論述中,有時,似乎支配關係是權力關係的一種類型,有時,支配關係與權力關係又是兩種不同類型的關係,究竟哪一種論述更有助於我們理解二者的關係呢?但福柯的論述本身並不足以解決權力問題的二元困境,我們必須自己尋找權力關係與支配關係的區别之處。


2 對支配關係的初步理解

要理解支配關係,首先要考慮不同形式的支配關係是在不同類型的社會中出現的。


從理想類型(ideal type)的角度來看,在交往主要以互動爲渠道,並且交往過程同時也是認同過程的社會中,人和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首先並主要是通過互動建立起來的。這種關係就是所謂“統治”(rule)。也就是A以暴力爲潛在威脅,命令B以符合他的意願的方式行動。正是這種社會歷史的背景構成了傳統權力分析的觀念史背景。成爲經典權力分析的社會參照框架。韋伯對“支配”和“權力”的定義都是關於這種社會現象的概括。“統治”實際上是一種直接的支配關係,它的主要特點是:


(a)這一過程總是發生在一個具體的社會情境中,是一個雙方面對面的互動情境;

(b)我們總是可以在這一過程中找到“命令”(哪怕是潛在的)的發出者和接受者(達爾分析中的所謂“控制單位”和“反應單位”);

(c)在解釋B的行動時,我們總是可以歸因於A對B的直接影響。


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支配雖然發生在一個具體情境中,但支配本身的有效性卻不會僅靠這個孤立的情境就能建立起來。暴力的威脅之所以能以潛在的方式發揮作用,正在於支配過程可以借助一種超出了單一局部情境,將不同的局部情境聯繫起來的社會關係,後者即權力關係。


權力關係與支配關係之間的差别在於後者總是涉及了一些人和另一些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而前者則是支配關係成爲可能的條件。而權力關係的批判意涵,並非來自其本身,而是來自於權力關係參與促成的那些支配關係。我們批判的目標並非所有的權力關係,而只是針對那些與不可容忍的支配關係聯繫在一起的權力關係。


傳統權力分析之所以要麼陷入近視的“自發”傾向,只將批判和反抗的鋒芒針對在場的支配關係,忽視使支配關係得以運作的權力關係,從而導致同樣的“政治”模式反覆出現;要麼流於“烏托邦”式的激進主義和取消主義,將所有的權力關係一概視爲需要揚棄的罪惡,轉而訴諸“懷舊”(nostalgia)心態,向在虚幻的“過去”中投射的某種“共同體”(Gemeinschaft)形象倒退,這正是没能區分權力關係和支配關係的後果。而要更全面地理解現代社會的權力關係,我們就必要對現代社會的支配關係有初步的了解。


從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西歐乃至全球社會的社會組織形式發生了顯著的變化。盧曼指出,正是從這一時期開始,社會不再被視爲互動網絡。而現代性的主要特徵正是間接關係的繁衍增生和想像共同體的出現。在這一時期的許多轉變中,各種新興的溝通媒介的出現、大規模的跨地區貿易和旅行、普通社會成員識字率的提高、對廣闊的領土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民族國家的形成,以及傳統庇護關係的衰微都是最重要的因素。而構成現代社會的這些複雜變化,有一個重要特徵就是超出直接的面對面互動的溝通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大量出現,從而導致人們之間交往與認同之間聯繫方式的變化。


從這個角度來看,馬克思的階級理論在社會理論的歷史中就構成了一個關鍵性的進展。馬克思的階級理論指出了支配不僅僅限於局部性(local)的情況,而且涉及全局性(global)的情況,即在整個社會成員之間存在着支配關係。處於這種支配關係兩端的社會成員,並不只是在數量上遠遠超出了局部支配的情況,更重要的是,(a)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間以及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的内部也許根本没有互動關係的渠道;(b)支配者和被支配者分别通過認同過程構成了兩個尖鋭對立的想像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y),或者至少它們都具有發展成爲這種共同體的潛力。


除了全局支配關係外,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間還存在各種其他形式的間接支配關係,它們都具有上面兩個特點。而全局支配關係只是其中一種比較極端性的間接支配關係,即在這種間接支配關係中,由支配者和被支配者分别組成的想像共同體構成了針鋒相對的兩個陣營,而且這兩個陣營的成員佔全體社會成員的主體。階級關係是比較典型的例子。但在社會分析中,我們不能將注意力只放在全局支配關係上,在全局支配關係之外,存在更多、更複雜的超情境的間接支配關係,而這些間接支配關係都有可能通過認同關係的延伸,發展成爲帶有全局性的支配關係。


任何支配關係都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在直接支配關係中,支配雙是面對面的,而間接支配關係中,雙方從未真正“面對”對方,有時一方是不可見的(例如監視),有時雙方都不可能以原初意義上的行動者的身分出現,這一點在男性和女性之間的關係中特别明顯。支配關係中的一方如何構成一個獨特的行動單位(不論是個體行動者,還是集體行動者),並没有一個理所當然的答案,這一現代複雜社會的現象,本身就是權力分析必須考察的一個經驗性問題。


3 權力關係與支配關係

那麼作爲支配關係的社會關係和權力關係之間究竟有甚麼區别呢?


無論直接的局部支配關係,還是各種間接支配關係,這些關係的核心都是一種黑格爾式的“主奴關係”的模式。黑格爾希望利用“主奴關係”的辯證法模式突破傳統的笛卡爾哲學中將人作爲“思想着的存在”的唯智主義(intellectualism)。他從慾望的角度理解人以及人和人之間的關係,把這種關係視爲兩個都要實現自身慾望的自我意識之間的殊死搏鬥,作爲這種搏鬥的結果,産生了一種主奴關係,或者用黑格爾本人的話來説,就是“……一個純粹的自我意識和一個不是爲了純粹自爲的,而是爲他物的意識就建立起來了。”


在黑格爾對主奴關係的論述中,主要的因素是兩個自我意識,彼此都以對方爲自己慾望的對象,但在爭取承認的鬥爭中只有一方獲得了勝利,勝利的一方將失敗者轉變成爲自己的對象,而失敗者不僅受到勝利者的支配,還接受了勝利者對其慾望的規定。在這裏,我們可以發現支配關係的三個基本要素:

(a)支配關係涉及兩個(或兩組)相互分離的個體,這兩個(或兩組)個體作爲支配的雙方,分别構成了支配者和被支配者;

(b)支配者和被支配者都具有一定的主體結構(用黑格爾的話,即自我意識),而且很大程度上,雙方的主體結構基本是同構的。

(c)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間存在一種複雜的自主和依賴的慾望關係,也就是説,支配者通過支配被支配者,反而陷入一種對後者的依賴關係中。


和我們前面對權力關係的討論相對比,我們可以發現:

(a)支配關係是處於一個事件系列(或者説一組可能世界)内,涉及兩個(組)互爲主體的行動者之間的關係,總是有關“他人”的問題。而權力關係則是涉及兩個以上的事件系列之間的關係,是通過無盡的第三者的索引鏈構成的。

(b)支配關係是有主體性的,涉及社會成員的意圖,而權力關係是無主體性的。而且主體的構成,也就是福柯所謂的主體化過程正是權力關係運作的産物。

(c)更進一步地説,社會分類和認同過程是社會成員分裂成爲支配者和被支配者兩方的前提,而這正是權力關係運作的另一個方面。


正是從這幾點出發,我們才指出權力關係是支配關係成爲可能的條件。如果我們考慮到局部性的直接支配關係和超情境的間接支配關係(有時甚至涉及全局性的間接支配關係)之間的區别,我們可以更進一步指出,正是權力關係的存在,才使前者和後者聯繫起來,並發生複雜的相互作用。


在一個家庭中,妻子對丈夫頤指氣使,這是一個局部性的支配關係。然而年輕的妻子在這場看不見的戰爭中所取得的“勝利”也許正通過權力關係的作用構建了男性對女性的間接支配關係(女性主義文獻中充斥了對這種現象的研究)。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權力關係可以理解爲聯繫直接支配關係和間接支配關係的一種關係。換句話説,權力關係是一種關係的關係,這正是福柯所一再强調的“權力關係”是一種“關係”的一個重要意涵。而許多所謂福柯派的學者卻只是簡單地把這種權力的關係性概念理解爲不平等關係,而完全走向了福柯的反面,陷入傳統權力分析的窠臼。


權力關係與支配關係的這種複雜聯繫十分類似於卡爾維諾(Italio Calvino)的著名小説《如果在冬夜,一個旅人……》中讀者“你”的故事和小説中提到的那十本書之間的聯繫。我們可以把“你”遇到的每一本書看作一種支配關係所處的事件系列,而“你”閲讀這些書的經歷則是聯繫這些事件系列的“權力關係”。



 《如果在冬夜,一個旅人》書影。圖源:豆瓣。


不過,權力關係本身並不構成一個事件系列。一方面,權力關係總是涉及不能納入一個簡單的事件系列中的新的實踐事件,這些新的微小實踐的引入,使權力關係總是與新的支配關係發生聯繫,進入並構成新的支配關係。另一方面,權力關係又在進入新的支配關係的同時,使用舊的技術,將之變形、改造、裝配新的零件,再次投入使用。


這正像小説中“你”的經歷一樣,總是進入新的故事,卻又帶着對舊的故事的記憶;總是有新的人物出現(一個女子、她的妹妹、一個西馬利克語教授、一個從未露面的神秘“騙子”、一個愛爾蘭的暢銷書作家、甚至一個陌生國度的警察總監),但又和剛剛經歷的故事中的身影有着難以捉摸的關聯;你總是有機會發生一些新的事件,建立新的關係,但所有這些新的事件和新的關係,如果離開了已經發生的故事,對已經讀過的那些書的期待,就會變得無法理解,甚至無法想像。


在這場通向未知的閲讀旅程中,新的、正在展開的未來,與不斷成爲記憶的過去,交織在一起,構成了一個又一個有待讀者“你”來閱讀的“故事”,這正是福柯筆下的權力關係的一個絶妙寫照。



文字编辑:孟祥婕、杨茜茜、薛雯静

推送编辑:谷诗洁、毛美琦

审核:孙飞宇、许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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